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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职能

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公署大厅

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负责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机构。

  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驻港公署的职责是:处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协助香港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或经授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办理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办的其它事务。具体包括:

 

 会客厅

(一) 协调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事宜 ;协调处理国际组织和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办事机构问题;协调处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办政府间国际会议事宜。(二) 处理有关国际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协助办理须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谈判缔结的双边协定的有关事宜。(三) 协调处理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有关事宜。(四) 承办外国国家航空器和外国军舰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等有关事宜。

 

 签证大厅

 

 新闻发布厅











根据上述职责,驻港公署设以下部门: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国际组织部、条约法律部、领事部、新闻及公共关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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