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公署 公署新闻 领事服务 新闻服务 中国外交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证件的有关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享到:
推荐给朋友
  打印文字稿 全文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829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097
联系我们  地址:香港中环坚尼地道42号 电话:852-21066303 传真:852-21066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