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驻外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将为在境外的中国公民提供如下的领事保护和服务:
(一) 为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延期旅行证件或对旅行证件上的个人资料等项加注。
(二) 为中国公民办理各类公证、认证(包括提供各种证明、证件的翻译公证),在与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转送司法文书等。
(三) 当中国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在接受国受到限制或侵犯,且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向主管当局提出交涉。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政治动乱、战乱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向有关中国公民通报有关局势,提供协助。
(五) 应要求,尽可能争取与有关中国公民亲属取得联系,必要时请其亲属提供经济资助。
(六) 将有关严重意外事故及伤亡的情况通知当事人亲属,并就有关的程序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七) 得知有关中国公民留有遗产或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亲属。代为接受和转交遗产。
(八) 应要求,为中国公民推荐当地律师、翻译或医生。
(九) 探视被拘留、逮捕或正在服刑的中国公民。必要时,为其争取合法待遇和提供必要的协助,视情将有关情况转告其亲属。
(十) 向无罪或刑满获释的中国公民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一) 提供其它有关咨询服务。
根据有关规定,部分领事服务项目将收取一定费用。
二、注意事项:
(一) 当中国公民在境外财物被窃时, 他首先应向当地警方报案,索要失窃证明,并及时向中国驻该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寻求协助。倘若中国公民在境外被控触犯法律而被有关当局拘留或逮捕,他有权要求有关当局通知中国驻该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如果中国公民在境外有亲友或同行者发生严重意外事故,或因故丧生,应立刻与中国驻该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联系,领事官员将尽可能提供协助。
(二)香港中国公民在境外遇到困难,除可向当地的中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求助外,其在港的家属也可向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求助,如情况特别紧急,也可直接与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领事部综合处联系。
三、综合处办公地点、时间、电话和传真
地点: 香港中环坚尼地道42号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30下午2:00――5:30
电话(领事保护和服务):(852)2106 6919/ 6923 /6926(办公时间)
(852)9150 3321(非办公时间)
传真:(852)2106 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