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服务 > 领事保护 > 香港同胞出国须知
赴荷兰须知

  【本栏目内容系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版权所有,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授权,严禁下载使用。如需转载,请注明信息来源,并保证信息的完整,禁止对信息进行随意删改。

  本栏目内容谨供参考,有关国家出入境及签证等规定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有需要,请及时向该国驻港领事机构了解。

  一、签证

  荷兰是欧洲《申根协议》成员国。根据该协议,成员国之间实行人员自由流动。除非另有安排,否则非成员国公民去成员国旅行均须事先申请签证,但只需申办一个成员国的签证,即可去所有成员国旅行。居留、工作及留学等不属于《申根协议》的范围,须事先办理前往国家相关种类的签证。目前,《申根协议》成员国有15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

  上述15个《申根协议》会员国对香港特区护照均给予3个月免签证待遇,若超过3个月或入境目的系居留、工作或留学等,则仍需事先申办前往国家相关种类的签证。

  香港居民赴荷兰定居、工作、留学或旅行超过3个月以上者,可在荷兰驻香港总领事馆申办签证。

  荷兰驻香港总领事馆地址:

  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

  长江集团中心57楼5702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

  电 话:25225127

  传 真:28685388

  电邮地址:information@netherlands-cg.org.hk

  网 址:www.netherlands-cg.org.hk

  二、海关

  非欧盟国人员(十七岁以上)进入荷兰可免税携带175欧元物品。其中可携带香烟200支、白酒1立升、红白葡萄酒2立升、香水50克、咖啡500克、茶100克。超出部分应在机场海关纳税。非欧盟公民在荷兰境内标有“全球退税、免税购物”的同一家商店内,一天之内购物超过137欧元,可要求商店开具退税凭据,自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境时在机场海关可办理退税手续,实际所退税额大约为商品价格的10%左右。

  另外,荷兰就携带保护动物、珍稀植物、仿制名牌产品、古董、艺术品、毒品、药品、武器、花卉、植物、水果、鱼、肉、乳制品、家禽、宠物等都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咨询电话:31-455-743031网址:www.douane.nl

  三、治安状况

  荷兰是世界上犯罪率较高的国家之一,阿姆斯特丹、鹿特丹等大城市尤为严重。在机场、车站、码头、旅馆、饭店、主要旅游景点等被偷、被抢、被骗、被打和华侨、华人被绑架等事件时有发生。来荷兰人员应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护照、重要文件、钱物及贵重物品,现金和信用卡要分多处存放,以免被偷、被抢或遗失。护照、签证和身份证应复印备份,将复印件及几张照片与证件原件分开携带,以备急需。用餐时不要将手包置于身后。

  近来,在旅游城市和旅游景点出现一些身穿便服、手持假警察证的假警察以查护照、查签证、查假钱、查毒品为由搜查游客(特别是亚洲游客)的衣服、钱包,从而窃钱。根据规定,荷兰警察执行公务不着便装,也不查钱物。若遇上述情况,应拒绝搜查,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0900-8844,告诉警察你所处的地点,以便真警察立即赶到处理。

  荷兰各大城市设有旅游者服务组织,若遇意外,也可求助于该组织。网址:tasholland@hot mail.com, 海牙旅游者服务组织的电话:0031-70-3103274。

  四、交通与出行

  荷兰交通网络健全,高速公路和铁路四通八达,可以在几个小时内到达全国各地,市内可乘坐有轨电车或公共汽车(车票在车站或邮局均可买到)。铁路交通由荷兰铁路公司负责。来往于大多数大城市间的现代化“城际特快火车”每半小时发车一趟。火车速度快而且几乎从不误点,各大城市市中心都有火车站,是外出旅游的理想交通工具。荷兰公路路况较好,交通标志清楚明确,开车出行也非常方便,不过要注意遵守当地的交通规则,切忌超速、闯红灯和酒后驾车,平时开车外出应尽量避开早上8时至9时、下午4时至5时这两段上下班高峰期。

  在荷兰驾驶机动车辆,必须年满十八岁并持有有效驾驶执照。持中国驾照者在到达荷兰之日起185天内可继续使用自己的驾照驾车,超过此期限则必须更换荷兰驾照。更换驾照需在荷兰驾照总局(CBR)接受考试。如果原来持有B驾照(轿车)并有驾驶经验,则可以申请免考理论,直接进行路考。但如果没有能够通过路考,则必须重新参加理论考试和路考。既无驾驶经验又无驾驶执照者首先需要学车,一般需学习40个小时以上。理论考试有效期为一年,路考报名需要事先通过理论考试。

  五、国籍政策

  荷兰的国籍政策主要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以父母的国籍而不是以出生地来判定新生儿的国籍。凡是父母当中有一方或双方具有荷兰国籍,则新生儿一出生即具有荷兰国籍。荷兰采取有限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做法,即一个具有荷兰国籍的人取得另外一个国籍,如果该国籍不是自己通过主动申请获得的,而是由于出生、结婚等原因被动获得的,则此人可保留荷兰国籍。

  申请加入荷兰国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在荷兰出生之日起或自被允许进入荷兰之日起一直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也就是每次都在居留许可过期之前申请延期。

  2、拥有荷兰合法居留5年以上,或与荷兰公民结婚或同居3年以上。

  3、所拥有的居留许可必须是以家庭团聚、有偿工作等长期居留为目的的许可,而拥有诸如学习、医疗等短期目的的居留许可则不得申请入籍。

  4、已经充分具备融入荷兰社会的条件,并具有听、说荷兰语的能力。

  5、在过去4年之中无被判入狱、劳教、社会服务或大笔罚款的记录。

  如果申请入籍时身在荷兰,可向当地市政厅递交申请。如果身处荷兰以外,则应向荷兰驻外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需时6至12个月。

  六、医疗条件与医疗保险

  荷兰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让每个人都可获得负担得起的健康护理,政府的任务是创造条件以尽可能预防疾病与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努力提供各种方式的治疗、护理和照料。保健业是荷兰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9名在职人员中就有1名从事此行业工作。保健领域分为预防、治疗以及护理照料。预防性保健包括两方面:一是预防疾病、意外事故或各种可能影响健康的问题。二是及早地发现与处理上述问题。“计划性预防”服务专门面向那些具有特别风险的群体,如婴儿与妇女,有关费用出自医疗保险金。下列项目均为免费且是自愿参加的: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以及脊髓灰质炎等疾病的预防接种、其它各种为0一4岁婴幼儿提供的常规预防性检查、为30一60岁年龄妇女提供的乳腺癌与子宫癌全国范围的普查。

  在荷兰,保健服务的第一步是由家庭医生进行诊治。家庭医生决定求治者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化验、检查或治疗,也建议病人是否需要求诊于专科医生或获得各种辅助性服务,如社区护士、助产士以及各种理疗。各科的医生都可以既在门诊处诊治病人,又可做流动治疗;在后一种情况下,病人可以在治疗期间继续留在自己家里或工作场所。荷兰大多数的综合诊所都附属于某医院。医院的主要任务为治疗,而康复中心、心理门诊、精神障碍治疗中心以及护理中心都划归为保健护理领域。

  荷兰的保健体制建立在全民与私人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医疗支出主要分为医疗费用和额外费用。后者指具有个人不可能负担或私人保险不能充分覆盖相关费用的长期护理或费用昂贵的治疗所产生的支出,这类费用根据《特别疾病保障法》由针对每一位荷兰居民的义务性保险承担。而一般的医疗费用主要由各种不同的保险形式来承担。

  到荷兰短期旅游或探亲访友,在向荷兰驻华使馆或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时必须出示由荷兰当地注册的保险公司出具的旅行人身意外保险单(包含医疗保险)。事先办理好保险手续,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可获得赔偿及支付医疗费用。在荷兰留学、工作或生活超过三个月,也应购买相应医疗保险。

  当地保险公司:

  1、中国保险公司鹿特丹分公司,电话:31-10-2330670传真:31-10-4334246。

  2、W. B. D. Lippmann Groep B.V,电话:31-70-3028500,传真:31-70-3617610。

  七、婚姻登记

  申请结婚时,要出具有效护照、出生证明、未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到居住所在地市政厅办理手续,男女双方同时要各有1-2名证婚人在场。对来自中国的公证书,要求有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和荷兰驻华使、领馆的双认证。香港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一般是先由香港高级法院确认后,再由中国外交部驻香港公署和荷兰驻香港总领事馆认证。结婚当日,即可领到结婚证书。在荷兰同居,也必须到市政厅登记注册,但不颁发结婚证书。

  夫妻双方认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要求,一般做法是,双方如自愿同意离婚,只需在律师面前,当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然后经法院批准即可;如有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分居2年后即自动解除婚姻,但必须在律师事务所登记自动解除婚姻日期并经法院批准生效。对子女抚养权,住房租借权等双方有争议问题,需经法院判决。

  同居者分开,不需到律师事务所和法庭判决,二人分开居住只需到市政厅登记迁出。

  在结婚前双方可自愿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称为分产结婚,该协议须在公证机构办理,双方各执一份,离婚时按协议分配。婚前的个人财产经公证机构认定后自愿并入婚后财产,该部分财产与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新增加的财产,包括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称为共产结婚。若夫妻双方离婚或任何一方死亡,共同财产将平均分配。

  荷兰《婚姻法》承认外国侨民到本国驻荷兰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性。但外国驻荷兰的外交、领事或其它代表所进行的离婚登记,不管这种登记是在有关使团馆舍内或馆舍外进行,都违反了荷兰法律而不予承认。

  八、荷兰参考网站

  旅游:www.holland.com

  留学:www.nuffic.nl

  贸易:www.hollandtrade.nl

  外交部:www.minbuza.nl

  司法部:www.justitie.nl

  移民局:www.ind.nl

  中国大使馆:www.chinaembassy.nl

  九、常备电话

  中国驻荷兰使馆值班电话:31-70-3065060,传真:31-70-3551651

  领事部电话:31-70-3065090. 3065091

  匪警:3-222222

  火警:3-222333

  急救:112

  车祸:085-433844

  出租车:3-907722或3-906262

  机场总机:020-6019111

  机场警察:020-6038111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