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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内容谨供参考,有关国家出入境及签证等规定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有需要,请及时向该国驻港领事机构了解。】
一、签证
丹麦是欧洲《申根协议》成员国,对香港特区护照给予3个月免签证待遇,若超过3个月或入境目的系居留、工作或留学等,则仍需事先申办相关种类的签证。
香港居民赴丹麦定居、工作、留学或旅行超过3个月以上者,可在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申办签证。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402B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时至正午12时
电 话:28278101
传 真:28274555
电邮地址:hkggkl@um.dk
二、丹麦国籍政策
根据丹麦《国籍法》,可因下列情况取得丹国籍:
1、出生在丹麦、父母一方为丹麦人的子女;出生在丹麦的非婚生予女,其父具有丹国籍者。
2、丹境内弃婴,无实据确定其国籍者。
3、父亲为丹麦人、母亲为外籍的子女,出生时未取得丹国籍者,可在其父母婚后取得丹国籍,但须未满18岁并未婚。
4、未满12岁的外籍儿童被已婚夫妇(一方须具有丹国籍)或一未婚丹麦公民依丹收养程序领养。
丹《国籍法》未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其第二条第一一三款规定可视为对双重国籍的默认,此即“父母一方”“通过申请或以认同的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或因“担任他国公职取得外国国籍”,而另一方“仍保留丹国籍者”,“其18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依外国国籍法取得某国国籍。
三、医疗条件与卫生防疫
丹医疗福利制度高度发达,整体医疗卫生条件良好,当地无传染性较强的疾病。外国公民短期来丹可享受急症免费治疗的待遇。
四、海关规定
丹海关随机抽检旅客,查验是否携带国际公约规定的违禁物品入境或违反丹海关规定者。丹海关规定:旅客入境携带的购自他国(欧盟国家除外)的商品(包括机场免税店和机上所购)总值不得超过1,350克朗(不包括一定数量的烟酒、香水等。有关此类商品的限额等细则,可参阅下述网站的详细说明:
www.cph.dk/CPH/UK/main/before+departure/customs+regulations/index.htm)。
来丹旅游者出境时,可凭“免税商店”开具的特制发票,在机场退13%的税。
五、治安状况、外出旅行往意事项及应急电话
丹社会治安状况较好,鲜有特大恶性案件发生。2001年丹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540,000起,其中凶杀案近百起,交通肇事致死约500人,重伤5,500人,轻伤4,500人。近年来针对华人华侨商贾、店主的入室盗窃案件频仍。来丹旅游宜携带国际通行的信用卡或旅行支票,少量美元、欧元现金供零用。在哥本哈根机场、火车站和闹市区主要街道、景点、饭店,华人往往是窃贼的首选目标,旅游者钱物及重要身份证件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如遇紧急情况,可拨打112报警,或速与丹国家警察局联系(电话38880555)。使馆值班电话:39460889或39460899。
六、气候
丹麦属海洋性温带气候,天气变化无常。一月份气温最低,平均为摄氏-2.4度,七月份气温最高,平均为摄氏16.6度,超过摄氏30度气温的夏日仅二、三天。丹麦基本上未发生过旱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据史料记载,上个世纪仅在1902年和1999年遭遇过两次飓风袭击。
七、参考网站
丹麦王室:www.konge-huset.dk
丹麦议会:www.polketinget.dk
首相府:www.sta.dk
丹麦外交部:www.um.dk
丹麦难移民与社会融合部:www.inm.dk
丹麦移民局:www.ud1st.dk
丹麦统计局www.dst.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