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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照延期的通知
2006/09/15

  近接外交部领事司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为各类护照办理延期手续。但在2007年1月1日以前,我署领事部按现行护照延期规定,为护照有效期在一年半之内的办理护照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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