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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因私护照延期
2006/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于2006年4月29日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鉴此,根据外交部领事司的通知,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于因私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并且符合其它延期条件的,将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新护照,不再为即将到期的因私护照办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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