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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中国签证须知
2007/02/07

一、办公地址、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香港湾仔区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低座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共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2007年 香港公共假期: 11日, 217日,219日,220日,45日,46日,47日,49日,51日,524日,619日,72日,926日,101日,1019日,1225日,1226

注:为减少过长等候时间,如非必要,请尽量避免在每星期一及长假后的第一天申办签证。

()咨询服务方式: 

     1、咨询电话:

   语音电话咨询:8523413230024小时)

   人工应答咨询:85234132424(星期一至五办公时间) 

     2、传  真:85234132312 

     3、电子邮件地址: fmcovisa_hk@mfa.gov.cn  

4、外交部网址:http://www.fmprc.gov.cn

 二、办理签证的有关说明

() 申办签证期间,申请人必须在香港。目前居住在台湾的外籍商人除外。

() 赴华签证种类、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申请人情况、赴华目的综合做出决定;

() 领事官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中国法律和规定的签证申请, 

有权拒发签证或取消已发签证并无需说明理由;

() 本系统有关签证信息仅供参考,内容如有调整,不另行通 

知,请以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领事部解释为准。

 

三、办理签证的基本要求和申请方式

() 需持有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 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并附二寸近照(六个月以内)一张(黑白彩色均可)。

如表格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申请延误或拒签。

(三)其他文件要求,请参阅七、八项说明。

()办理签证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亲自或委托旅行社到签证处申请签证。  

四、办理签证所需工作时间

()普通件:受理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以取证  

      (如周一申请,周四取证)

()加急件:受理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可以取证 

      (如周一申请,周二取证)

()特急件:当日上午受理,下午取证  

      (需申请人出示当日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五、办理签证的收费标准(只收港币现金)

货币单位:港元










一至三年一次签证

150

两次签证

220

半年多次签证

400

一年至三年多次签证

600

转移签证

100




加快服务费

加急费

150

特急费

250

  备注:同一护照内被携(偕)行人按人数及携(偕)行人签证次数收费,
  不再加收加急费或特急费

注:单人签证收费=签证规费+加收费用




团体签证

每人120

                  加收费用

加急费

200

特急费

300

团体签证收费=120×旅行团人数+加收费用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名单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货币单位:港元

国家(地区)

一次签证

二次签证

半年多次签证

一至三年多次签证

1

哈萨克斯坦

420

570

810

810

2

乌兹别克

400

590

790

1170

3

亚美尼亚

400

600

800

1190

4

伊朗

380

570

760

1140

5

埃塞俄比亚

790

1070

1340

1890

6

安哥拉

400

590

790

1170

7

刚果(金)

630

940

1250

1880

8

加蓬

490

610

810

1220

9

喀麦隆

460

730

970

1450

10

科特迪瓦

410

610

800

1220

11

白俄罗斯

470

710

940

1410

12

摩尔多瓦

430

630

820

1250

13

乌克兰

400

590

790

1250

14

英国

450

670

890

1330

15

巴拿马

550

1140

1560

1950

16

巴西

580

820

1130

1690

17

玻利维亚

400

590

790

1170

18

厄瓜多尔

400

590

790

1170

19

美国

390

590

780

1170

20

委内瑞拉

480

730

980

1460

21

智利

410

610

810

1220

注:此收费标准于200471日起执行。

按双方协议互免签证费国家名单:

阿尔巴尼亚 巴基斯坦  罗马尼亚  波兰  保加利亚  斯洛伐克

马尔代夫  密克罗尼西亚  波斯尼亚 黑山

六、签证有效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

( )签证的有效次数

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前来中国内地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签证即自动失效。如需再次前来中国内地,须重新申请签证。入境次数未用完,但有效期已过,也应重新申请签证。持用次数已用完的签证来中国内地,将被拒绝入境。因此,出发来中国内地前,请再次检查签证入境次数,并确认签证有效。

()签证的有效期

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在入境次数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在有效期满前的任何时候,持证人均可持用此签证前来中国内地(期满当日2400前均被允许入境)。超过有效期的签证,无论是否剩余入境次数,均自动作废,不能延长。如还需来华,须重新申请签证。所有签证均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因个人或第三方原因改变行程而导致签证不能使用,应由申请人承担。持用过期失效签证前来中国内地,将被拒绝入境。因此,出发来中国内地前,请再次检查签证有效期,并确认签证有效。 

()签证停留期

系指持证人每次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时间,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持证人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延期。在华超过签证停留期滞留者,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在中国内地期间请随时检查是否超过停留期。              

七、签证种类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

 () 探亲/观光旅游及私人事务签证(L签证)

  赴华旅游、探亲,一般可凭有效护照申请一次或两次入境签证。根据情况,领事官员有权要求提供内地旅游部门的签证通知或受访亲属的邀请信件及能保障其在中国内地旅行期间所需费用等。

  在中国有中国籍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外籍人士,在内地有房地产或俱乐部会员卡的外籍人,可凭结婚证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房地产证或俱乐部会员证申请多次有效L签证。

  注:前往西藏旅游,请先与香港珠穆朗玛旅游有限公司联系申请进藏批准函,电话:28383391

   () 商务访问签证(F签证)

  申请一次或两次签证,须提供内地有关单位邀请函。

  申请多次访问签证,须提供《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经中国外交部同意有权通知驻外使领馆、署发签证的单位发出的签证通知表),或内地合法注册公司的邀请函,或在内地投资文件等。

   () 学习签证(X签证)

申请学习签证,需提供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国留学生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和接收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小学生无须提供);

海外华人学生到广州暨南大学、泉州华侨大学(含集美华侨学校)及北京、昆明、南宁三所中国语言文化学校学习,可凭上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直接申请学习签证。

 () 任职就业签证(Z签证)

须提供《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和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到中国工作的专家、学者、教师、管理人员等须提供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函电及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或《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人员,须提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邀请函电;

来华进行商业性文艺演出人员,凭文化部《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及文化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的签证通知函电;

外企首席代表,须提供被授权单位通知和工商局注册证明;

根据政府间协议设立的驻华民间机构工作人员,凭本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照会或公函申请签证。

  注:申请在华停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作签证者,须同时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 过境签证(G签证)

  须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签证或邀请函电、联程或返程机票。 

 () 记者签证(J1,J2签证)

  J1常驻记者签证:外国驻港记者如转赴中国大陆常驻须向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申请签证须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及外交部新闻司有关通知。

J2临时采访记者签证:(一)外国驻港记者如申请赴广东省或上海市采访,可分别向广东省外办(电话:86-20-81218363,传真:86-20-81215150)、上海市外办(电话:86-21-62158269,传真:86-21-62562522)或外交部驻港公署(电话:2106616421066169,传真:21066153)申请签证;(二)外国驻港记者如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可向外交部驻港公署(电话:2106616421066169,传真:21066153)申请签证。

递交签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          所在新闻机构出具的申请函

2、          被采访单位邀请函

3、          首次申请签证还需准备个人简历和护照复印件

注:如需了解更多赴中国大陆采访的详细资料,请登入http://ipc.fmprc.gov.cn/eng

 () 外交/公务签证

  外国政府官员或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领馆人员、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临时赴华执行公务、受委派赴华任职或赴华旅游观光,须提供本国政府、领馆、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机构的照会,有时还须提供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邀请函电。

  照会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签证人员的姓名、职务及任职机构、所持护照的种类及号码、赴华目的、进入和离开中国的时间或任职时间等。如赴驻华使、领馆常驻,还应包括申请人将在华所任职衔、任期、是否为该馆新增职位、或被接替人员的姓名、职衔等内容。

 () 乘务/机组人员/海员签证(C签证)

  在国际交通运输工具上工作的乘务员、航空机组人员或海员申请签证,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双方无协议或不属于协议范围的,可申请一次或两次入境签证;

  专机或包机机组人员可持公司公函申办签证,但该签证只有在其飞行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 定居签证(D签证)

  须首先由其本人或在华亲属向公安部或所在地的公安厅申请

并获得批准后,凭上述部门颁发的《定居证》申请定居签证。

 

八、其他特殊情况

 () 外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1、外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永久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申请一至三年多次LF签证;

  2、外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有关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出生纸等)原件及复印件可申请半年多次LF签证。

3、出生在中国内地或香港,并具有中国血统的的香港居民,如第一次持外国护照申办签证,请提供特区政府入境处《国籍变更申报》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目前居住在台湾的外籍商人

  目前居住在台湾的外籍商人申请赴内地签证,可通过以下途径:

  1、亲自到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外国人签证处申请;在港注册的旅行社或在港亲友代为递交申请。

  2、申请时须要提供的资料:有效护照正本及台湾当局颁发的有效“外侨居留证”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护照内有效的台湾居留许可或其他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未成年人 (不及18)

  未成年人申请赴内地签证可以由其父母代为申请,如初次申请应该准备并出示以下资料:

  1、本人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双方身份证件(护照或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有效护照、一张照片及填写完整的中国“签证申请表”。

() 具中国血统持外国护照者

1、具中国血统持外国护照者,如系第一次持用新的外国护照申办签证,需出示本人原先使用的中国证件或有签证记录的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办理签证,请参阅第三条说明。

  2凡具有中国血统、现已加入外国国籍并持用外国护照前往内地旅游、探亲或经商的人员,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办理324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1)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件(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已多次(两次以上)取得过赴内地签证。
  申请人递交签证申请后,是否获得批准及批准的签证有效期限和停留期限,将由中国签证机关根据有关法规并参考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其确需多次赴内地的相关材料予以审定。
  新闻从业人员和宗教人员的签证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