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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种类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

()旅游签证(L签证)(2008/04更新)

    1.在华旅馆订单;

    2.往返机票原件或订单;

注:前往西藏旅游,请先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联系申请进藏批准函,电话:0086-891-6834313 传真: 0086-891-6834632

()探亲签证(L签证)(2008/04更新)

    1.亲属关系证明(须经过公证),但护照显示出生地为中国(包括港、澳、台)者除外;

    2.往返机票原件或订单;  

()商务签证(F签证)2008/04更新)

申请一次或二次商务签证须提供:

1、《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经中国外交部同意有权通知驻外使领馆、署发签证的单位发出的签证通知表)原件;

2、在华旅馆订单;

3、往返机票原件或订单。

申请多次访问签证,须提供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副本、《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经中国外交部同意有权通知驻外使领馆、署发签证的内地单位发出的签证通知表)和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需多次出入中国的相关文件,如内地公司营业执照、业务往来证明等。领事官员将视情决定是否须发多次签证。

() 学习签证(X签证)

申请学习签证,需提供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国留学生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和接收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小学生无须提供);

海外华人学生到广州暨南大学、泉州华侨大学(含集美华侨学校)及北京、昆明、南宁三所中国语言文化学校学习,可凭上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直接申请学习签证。

() 任职就业签证(Z签证)

须提供《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和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到中国工作的专家、学者、教师、管理人员等须提供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函电及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或《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人员,须提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邀请函电;

来华进行商业性文艺演出人员,凭文化部《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及文化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的签证通知函电;

外企首席代表,须提供被授权单位通知和工商局注册证明;

根据政府间协议设立的驻华民间机构工作人员,凭本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照会或公函申请签证。

注:申请在华停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作签证者,须同时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 过境签证(G签证) (2008/04更新)

  须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签证、在华旅馆订单及联程或返程机票。 

() 记者签证(J1,J2签证)

  J1常驻记者签证:外国驻港记者如转赴中国大陆常驻须向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申请签证须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及外交部新闻司有关通知。

J2临时采访记者签证:(一)外国驻港记者如申请赴广东省或上海市采访,可分别向广东省外办(电话:86-20-81218363,传真:86-20-81215150)、上海市外办(电话:86-21-62158269,传真:86-21-62562522)或外交部驻港公署(电话:2106616421066169,传真:21066153)申请签证;(二)外国驻港记者如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可向外交部驻港公署(电话:2106616421066169,传真:21066153)申请签证。

递交签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所在新闻机构出具的申请函

2、被采访单位邀请函

3、首次申请签证还需准备个人简历和护照复印件

注:如需了解更多赴中国大陆采访的详细资料,请登入http://ipc.fmprc.gov.cn/eng

() 外交/公务签证

  外国政府官员或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领馆人员、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临时赴华执行公务、受委派赴华任职或赴华旅游观光,须提供本国政府、领馆、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机构的照会,有时还须提供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邀请函电。

  照会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签证人员的姓名、职务及任职机构、所持护照的种类及号码、赴华目的、进入和离开中国的时间或任职时间等。如赴驻华使、领馆常驻,还应包括申请人将在华所任职衔、任期、是否为该馆新增职位、或被接替人员的姓名、职衔等内容。

() 乘务/机组人员/海员签证(C签证)

  在国际交通运输工具上工作的乘务员、航空机组人员或海员申请签证,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双方无协议或不属于协议范围的,可申请一次或两次入境签证;

  专机或包机机组人员可持公司公函申办签证,但该签证只有在其飞行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 定居签证(D签证)

  须首先由其本人或在华亲属向公安部或所在地的公安厅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凭上述部门颁发的《定居证》申请定居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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