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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领事认证

  一、受理范围

  1、香港的公证文书或证明,如拟在外国使用,并已经香港高等法院做“附加证明书”(或“加签”,即APOSTILLE)的,可向本公署领事部申办领事认证;

  2、申请文件不得含有非文字资料,如光盘、录像带等。

  二、手续及所需材料

  1、填写《认证申请表》1张(见附表五);

  2、需认证的文件须已经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3、提供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领取办妥认证的文件时,须缴纳费用。

  三、其他说明

  1、如文书拟在《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使用,只需办理香港高等法院“附加证明书”即可,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截至2007年7月14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共有87个,包括: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文莱、保加利亚、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哥伦比亚、库克群岛、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斐济、芬兰、马其顿、法国、德国、希腊、格林纳达、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纽埃、挪威、巴拿马、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圣卢西亚、萨摩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和黑山、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委内瑞拉、韩国。

  2、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B室

  电话:(852)28279700

  3、内地发往香港特区使用的公证文书须由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地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7楼708房间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65889796

  传真:86-10-6588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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