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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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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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香港从事投资、贸易和其他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香港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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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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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香港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为方便台湾居民出入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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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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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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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现有在香港的机构及人员可继续留存,他们在行动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得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香港的安定繁荣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我们鼓励、欢迎他们为祖国的统一和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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