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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2005/04/27

  据特区政府新闻网报道,特区政府发言人四月二十七日发表声明,欢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就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发言人说:「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及《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为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最权威及具约束力的法律解释,有效平息有关任期的争议,扫除了影响特区政府和社会正常运作的不明朗因素,确保特区能依法如期在七月十日顺利选出新的行政长官。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是及时和必须的,也维护了香港的根本利益。」

  发言人强调在「一国两制」设计下,人大常委会有宪制权力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发言人解释:「这是香港宪制架构的重要部分。人大常委会依循《宪法》及《基本法》的规定作出法律解释,是合宪合法的做法,绝对不会影响『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绝对无损香港赖以成功的法治精神。」

  发言人指出,特区政府现在的主要工作目标,就是处理好各项有关补选新的行政长官的工作。发言人续称:「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为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的条例修订草案提供了稳固的宪制基础。我们希望立法会能早日通过草案,配合七月十日的选举。」

  发言人说:「特区政府衷心希望立法会议员、各政党和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能以和衷共济、群策群力的精神,为特区的稳定繁荣继续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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