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外交工作简介
(截至2006年7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伊始,涉港外交即成为中国外交当中的一个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搞好涉港外交是在港全面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需要。涉港外交工作的目的和宗旨是,遵照“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协助和促进特区开展国际交往和合作,保护香港同胞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增进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香港回归八年多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驻港公署认真办理了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大量涉港外交事务,并协助特区政府处理了大量对外事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在国际多边事务方面,协助特区政府官员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等身份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会议750余次;协助特区申办和举办政府间国际会议60余次;协助特区加入7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协助有关国际机构在港设立5个办事处;协助4个非政府组织申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通知特区政府执行69项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协助特区向有关国际组织提交200余项次材料、报告、调查问卷等。
二、在条约法律事务方面,协助特区办理了289项中央政府授权其对外谈判、签署及修订双边协定的事宜;办理多边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区事宜123项;协助特区提交禁毒类、资源类、劳工类、人权类等国际公约的履约报告及统计资料约300项次;办理香港与外国开展的民商事、刑事等各类司法协助通报审查案件1100余件。
三、在涉港领事事务方面,香港回归以来,中国政府与40多个国家签署了在港设领协议;公署与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和特区政府密切合作,共同处理了5000多起涉港领事保护案件,关注和协助案件达万余起;协助特区政府与10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给予特区护照持有者入境免签证协议或行政安排;颁发各类签证、护照和其它证件300多万件。